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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400万亏损竟然人为调增掉,案例提醒会计别把亏损浪费了,否则你可真亏了!

真实案例


济南某物业公司的王会计在今年3月份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,为了满足一定的所得税贡献率,人为把以前四年的累计亏损近400万元在年报表附表A105000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》的第30行“其他”行次一下子调平,让主表第33行的本年应补(退)所得税额为0元,不退也不交企业所得税。


接下来的一笔业务更是体现出这名会计的无知和政策匮乏,看看吧:


该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元(2019-2020年度)。


借:银行存款 440万元


贷:预收账款  400万元

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销项税额 40万元


确认收入:


借:预收账款  400万元


贷:主营业务收入-租金 400万元


由于不是小型微利企业,因此按照25%计提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:


借:所得税费用 100万元


贷:应交税费-应交所得税 100万元


我想反问这名会计:


这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真的必须要缴纳吗?你是否在做假账?有的会计做假账是为了冒险偷税而你做假账竟然造成多交了税100万元!


提醒这名会计


1、首先你为了满足一定的所得税贡献率,人为把以前四年的累计亏损近400万元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为0就是不对的,会计人员应让账表真实的反映业务情况;


2、另外你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元,既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、也可以分两年确认收入,你应该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来自行判断:


(1)若是之前累计亏损的话,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,这样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;


(2)若是之前没有累计亏损的话,建议分期确认收入,便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。


3、因此若是这名会计真实的体现2018年累计亏损400万元的话,2019年预收的2年房租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400万元,可以先弥补之前400万元亏损后再计提企业所得税,不至于缴纳100万元的冤枉税!


参考一


营改增36号文规定:


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


参考二
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10〕79号)第一条“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”规定:


“根据《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企业提供固定资产、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,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。其中,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,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,根据《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,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,在租赁期内,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。”


因此,纳税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所得税收入,有了选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的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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